证监会再度出手!
12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以下简称《章程指引》),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修改完善规范运作指引,明确操作性要求。
据介绍,《现金分红指引》修订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 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督促分红;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监管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专注主业。
二、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结合监管实践,允许上市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在一定额度内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便利公司进一步提升分红频次,让投资者更好规划资金安排,更早分享企业成长红利。
三、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强调上 市公司制定现金分红政策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盈利水平、资金支出安排和债务偿还能力,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发展;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保持重点关注,防止对企业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合独董制度改革,《现金分红指引》删除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强制要求,调整为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实现与独董制度改革的衔接。结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同步修改《现金分红指引》相关制定依据。
《章程指引》相关条款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上市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引导形成中期分红习惯,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同时,增加对中期分红的完成时限要求。二是督促公司在章程中细化分红政策,明确现金分红的目标,更好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引导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分红约束条款,防范企业在利润不真实、债务过高的情形下实施分红放大风险。
证监会在周末再度出手,又发新规了,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回购股份。这看起来像是利好,但现在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货控股股东都想把公司卖给市场的,他会遵守这些新规吗?新规满篇都是要求上市公司如何做,但是通篇没有做了如何处罚或限制。制度是有了,但是上市公司会严格执行规定?配套的处罚力度还是要跟上的,否则就成了空口白话,纸上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