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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设计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国家制定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本规范为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提供了技术依据,念海消防总结在规范中关于气体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中的安全要求如下:
1、防护区应设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2、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1久性标志牌。气体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后,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6、经过有爆1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7、有人工作的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
8、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9、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0、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1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气体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压力分为高压系统和中低压系统:
1、高压系统是指灭火剂储存压力为15MPa、20MPa的气体灭火系统。常见的高压气体灭火系统有IG541、IG100、IG55、IG01灭火系统等,国内常用15MPa。
2、中低压系统是指灭火剂储存压力为2.1MPa、2.5MPa、4.2MPa、5.6MPa、5.5MPa的气体灭火系统。如高压二氧化碳、低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等灭火系统。
高压 CO2 灭火系统灭火剂在常温下加压液化储存( 20 ℃时储存压力为 5.5MPa )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低压 CO2 灭火系统灭火剂在- 18 ℃~- 20 ℃低温下液态储存(- 18 ℃时储存压力为 2.1MPa )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所以此二者均属于中低压气体灭火系统范围。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化学合成类灭火剂在火场的分解产物是比较多的,对人员和设备都有危害。例如七氟丙烷,据美国Robin的试验报告,七氟丙烷接触的燃烧表面积加大,分解产物会随之增加,表面积增加1倍,分解产物会增加2倍。为此,从减少分解产物的角度缩短火灾的预燃时间,也是很有必要的。对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来说,要求其设置的探测器在火灾规模不大于1kw的水准就应该响应。
另外,从减少火灾损失,限制表面火灾向深位火灾发展,限制易1燃液体火灾的爆1炸危险等角度来说,也都认定它是非常必要的。
故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应配置高灵敏度的火灾探测器,做到及早地探明火灾,及早地灭火。探测器灵敏度等级应依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的有关技术规定。
感温探测器的灵敏度应为一级;感烟探测器等其他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应根据防护区内的火灾燃烧状况,结合具体产品的特性,选择响应时间醉短、醉灵敏的火灾探测器。
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延迟喷射的延迟设置可为0s。这里所说的平时无人工作防护区,对于本灭火系统通常的保护对象来说,可包括:变压器室、开关室、泵房、地下金库、发动机试验台、电缆桥架(隧道)、微波中继站、易1燃液体库房和封闭的能源系统等。
对于有人工作的防护区,一般采用手动控制方式较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