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作用的。
原料使用和要求
在原料使用方面,应首先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其他原料管理相关要求。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对准用防晒 剂以及其他限用、准用组分的使用限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喷雾型防晒产品,需特别注意的是:1)要求。由于推进剂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施用于人体后,终保留的基本是不含推进剂的剂料部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对于限用和准用原料的要求为“化妆品使用时的大允许浓度”,对于喷雾型防晒化妆品而言,即为在剂料部分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