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人修建改建宅基地房屋时受伤,谁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由工程承包人和屋主根据各自过错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工人是由于凳子不稳固摔伤,凳子由工程承包人提供,工程承包人没有资质,终工程承包人承担80%责任,屋主承担20%责任。
书节选:
认为,依照《典》千一百九十二条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施工。陈某与舒某之间建立承揽关系。而舒某雇请姚某进行施工,与姚某之间建立劳务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方对姚某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依照《典》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资质,在施工过程中不仅没有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而且提供的工具等辅助设施还存在瑕疵,因此舒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姚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定作人,选任了不具备建设的舒某进行施工,存在选任人的过错,因此其应就选任的过错对姚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舒某、陈某的过错程度,一审酌定舒某对姚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对姚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土地的价值能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不同法官的判法差别非常大,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甚至还有的不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土地的价值也赔偿。
书节选:
一审中,依据李买家的申请,一审委托均某公司对涉案房屋及其座落土地在2019年6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均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粤均某评字[2019]x号),价格评估结论为“上述房地产在价值时点市值为752160元,考评估单价为4800元/m2。其中,建筑物价值为230036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522124元。”评估方法为成本法。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买家主张阮卖家赔偿损失的认定问题。现评析如下:阮卖家与李买家签订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合约》为无效合同。而对于《转让合约》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存在同等过错。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李买家向阮卖家返还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以及阮卖家向李买家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李买家仍有权主张阮卖家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应考虑阮卖家因土地升值等所获得利益。依照均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涉案房屋市值为752160元,阮卖家向李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261080元[(752160元-230000元)×50%]。一审未考虑房屋升值部分利益,仅以涉案房屋的建筑物价值作为赔偿损失依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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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人共同购买小产权房,一个人能起诉买卖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合同无效,但不能要求房款返还给一个人,必须两人达成一致法z院才会判z决返还购房款。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名为合作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土地属于兴某经济社的集体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宅基地是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骆某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骆某提出的要求兴某经济社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是骆某与罗某在同居期间为共同利益出资购买的财产,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骆某与罗某就涉案房屋的处理以及购房款的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先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骆某单方提出要求兴某经济社向其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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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离婚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果没有宅基地证,村里面有使用权登记也可能可以使用
权(此种情况不排除有的法官也不处理)。但如果宅基地证也没有,村里的登记也没有,那
基本上都不会对房屋使用权进行,怕第三人权益。如下面这个案件,就驳
回了妻子要求确认使用权的请求。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16号房屋的处分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梁妻主张取得案涉16号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权属情况。本案中,梁妻、李夫均确认涉案房屋均未进行产权登记,没有办理报建审批手续,房屋大约在2000年-2002年前后建造。虽然梁妻与李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16号房屋归梁妻所有,但对于案涉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李夫主张房屋系其父亲李父所建设,而且梁妻曾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分局对案涉房屋申请确权,其申请经行政审查后被驳回。李夫另提供证据证实16号房屋土地是生产队于1975年分配给梁母一户作宅基地使用,故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亦并非是李夫、梁妻夫妻。李夫、梁妻均确认双方不是宅基地所在集体的成员。至此,现有证据表明,案涉房屋的权属并不能确定地认定为梁妻与李夫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梁妻与李夫有参与房屋的建设或管理,现有证据亦不能排除其他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驳回梁妻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请求。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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